2007年1月1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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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车未接送 独自回家遇车祸
法院:学校承担违约责任
冯执一

  本报讯  1月9日,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儿童在放学途中遇车祸身亡引发的教育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未履行接送义务的被告学校赔偿原告3万余元。
  2004年9月,原告之女许某入被告处就读学前班。被告为了方便学生上学及回家,设有校车,定时定点发车。2006年6月14日,许某放学后未乘坐校车,自行步行回家。在回家路上她与袁某驾驶的大客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许某父母同时向交通肇事方和学校要求赔偿,但遭学校拒绝。许某父母遂向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许某与被告学校间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管理的义务。许某事发时是一名尚未满8岁的儿童,其认知及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对于这样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引导其乘坐校车回家。但学校却放任其沿着交通繁忙的公路步行回家,从而使许某处于危险境地。学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许某死亡的结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未获补偿的物质损失中的40%,即31266.87元。